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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反对用动物祭祀


 2018/9/24    下载DOC文档    

  “不杀生”的观念起源于公元前6世纪,由佛陀和耆那教创始人摩诃毗罗发起的反对动物献祭运动。

  佛陀时期,婆罗门实行各种祭祀(婆罗门是当时印度社会上层种姓所承认的吠陀宗教的祭司)。佛陀认为这些祭祀没有任何价值,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祭祀只是一种外在形式。如果有人谈论到“真正的祭祀”,这种祭祀必定是一种内在的或者是“精神上的”。

  佛陀说:“我没有放木头,婆罗门只能用我点燃的火来点燃祭坛之火”,为了吠陀万神殿的各个神明,婆罗门有定期点燃“圣火”并把祭品放入“圣火”的习惯。

  然而这只是一种相对无害的做法,尽管佛陀认为这种做法是无益的。吠陀祭司还主张执行几种残酷的动物献祭,如“通过马、人、定点投掷木钉、胜利之饮、撤退逃跑进行献祭。在非常忙乱的情况下,若干山羊、绵羊和雌牛被残杀。”

  佛陀明确地拒绝所有这些献祭。比如,当他知道憍萨罗的国王想要以2500头牛、山羊和公羊来举行“大祭祀”时,佛陀说:“从来没有诸如此类的仪式可以帮助高贵的幻想家走上完美之路。”

  《本生经》的一个故事中,据说未来佛曾经这样说过:“如果谁认为杀生是无罪的,那么就让婆罗门来杀。”

  我们并没有看到牛要求被杀害来获得一个更好的新生活;相反,他们不愿意死亡而徒劳斗争直到最后一口气。

  为了掩饰行刑柱、牺牲者和残杀行为,婆罗门让其精心选择的花言巧语四处传播。

  在佛陀的很多次传讲中都提到了四种人:(1)折磨自己,但不伤害他人;(2)伤害别人,但不折磨自己;(3)既伤害别人,又折磨自己;(4)既不折磨自己也不伤害别人。

  第一种人是严格的苦行者,第二种人是屠夫、捕猎者、渔夫和强盗。而在我们所处的环境中,第三种是有特定利益关系的人群。包括国王和强大的祭司,他们在公共建筑等开幕的时候举行盛大的仪式,“将无数牛、山羊和公羊等作为祭品,到处都是砍削的木材和散落的草屑,无数仆人和奴隶在恐惧中工作着,被欺凌,被压迫。”

  佛陀并不赞同这三类人的行为。然而最后一种人——既不折磨自己也不伤害别人,是佛陀欣赏的。他们正是那些遵循佛陀主张而以慈悲为怀的那种人。

  佛陀宣讲的一个特别感人关于动物祭祀的故事收入在《尼波多经》(《尼波多经》是最古老的佛教典籍之一)中。佛陀以适合婆罗门(梵经—如法经)的伦理行为来宣讲,并恭敬地表明,古老的婆罗门唾弃剥夺生命且从不允许他们的宗教仪式因杀死动物而被污染。但是他们开始堕落并实行动物祭祀。当刀架在牛的后颈上,神明们惊恐地抱怨这种对动物忘恩负义的罪行——动物是人类忠诚的工作者,它们维持着人类的生活。

  《在和达萨王的谈话》中有一段提到,一个国王的婆罗门参事正在准备一场重大的动物祭祀,并考虑到了从佛陀那里请教来的正确的祭祀程序。这将是杰出的婆罗门最后一次向佛陀询问如何进行祭祀的事宜。所以他把这次谈话描述为“讽刺诙谐的故弄玄虚”。

  佛陀告诉达萨王在古代某一个开明的婆罗门参事办的一场值得尊敬的祭祀。祭祀中没有一个生命受到伤害;所有的劳动力都是自愿的,被献出的祭品不仅代表了国王也代表了所有的善人。

  然后佛陀告诉了达萨王一个更好的祭祀形式。在这次谈话中指出,通往完美的世俗生活和完美的宗教生活的道路上有许多站点,这些站点可理解成不同程度的自我牺牲,一个比一个更好。因此,最高的献祭就是放弃自我意识(牺牲自我中心)方面的见地和智慧。

  和少数几个其他印度教教派一样,佛教和另一个不杀生的宗教耆那教都拒绝动物祭祀,这并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事情,但是许多其他宗教在一定程度上或以其他方式赞成动物祭祀。

  事实上,佛陀已经直言不讳地批评了同时代的宗教、祭祀仪式的社会场景以及种姓制度这种根深蒂固的特征。他的“超脱”常常被误解成漠不关心或者回避判断。波达利亚告诉佛陀,既不称赞值得称赞的事,也不责备应该被责备的事的人是最好的人,佛陀回复他:指责拙劣的,赞美优秀的,适时说出事实和真相的人更好。

  在现代世界中,有一个有影响力的运动,这个运动是要寻求减少并消除对动物犯下的罪行,并把公正对待与我们共同享有地球的其他众生这以理念引入当今的社会伦理。该运动的非凡意义更在于其反映出以基督教为主的西方的态度转变,他们开始看见道德上的罪恶本质是滥杀动物。

  这项运动的根本推力来源于领悟,当提到苦难、痛苦和被剥夺生命的时候,动物和我们是一样的。对动物和其他有情众生的痛苦的同情正是佛教慈悲或者慈爱的核心。《法句经》有云:“一切众生畏惧刀杖,(以身作则将心比心)自不杀生莫叫他杀。”在接下来的法句中也有大致相同的语句:“一切众生珍爱生命。”简单地说,佛教不杀生理念背后的“哲学”是:其他众生就像我们一样,我们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去对待他们。在《如法经》中清楚地解释了第一条戒律背后的精神是要我们既不杀生也不鼓励他人杀生。

  八正道禁止买卖肉类或者从事渔业或者狩猎等贸易。也正是把同样的精神投射到王权中,统治者不仅对不同阶级的人口进行保护也对同片天空和土地上的鸟类和野兽进行保护。

  此教条的自然推论用现代说法就是:动物和我们人类一样有生存权。这种权利灵活地让深受佛陀教言启发的阿育王在众所周知的石敕中颁布道:“这里不能宰杀动物或者将动物作为祭品。”这是伦理教条作为法律声明基础的杰出范例。

  早在沦为殖民地之前,斯里兰卡的皇家法令的建立也沿用了尊重动物生命的伦理传统。从第一个阿曼达伽玛尼·阿帕亚开始宣布不杀生——禁止在国土内杀害一切众生开始,一直到第八世纪共有五任兰卡的国王宣布不杀生。11世纪的毗舍耶婆诃一世和12世纪的波隆纳鲁沃国王也制定法令保护斯里兰卡森林中的野兽和湖泊里的鱼。

  尼桑卡马拉王是波罗迦罗摩巴忽之后的大帝,在他著名的铭文中的第六条里颁布了一条法令,在整个国家的灌溉湖泊中,禁止杀害一切众生。在阿奴拉达普勒铭文中,他下旨在七个城市联盟中不能杀害动物,并且说服了某一群猎人停止捕杀鸟类。这些例子足以体现出佛教对待动物的态度对社会和斯里兰卡的法律史起到了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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