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乘客为争座位冲突1人猝死,另1人10天后病逝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高东起 楚天快报记者张凡 祝杰 襄阳两名男子乘公交因座位起争执,67岁的胡某在冲突中突发疾病,经救治无效去世,52岁的田某也于10日后病逝。事后,胡某的家属将襄阳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赔26万余元。5日,该市樊城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诉讼请求。 去年10月13日上午,胡某带着孙子,在樊城区松鹤路登上20路无人售票公交车,在前排坐下。途中,胡某旁边靠窗处空出一个座位,田某要求胡某往里坐,被胡某拒绝。 田某强行挨着胡某坐下,两人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车上乘客见状连忙劝阻,并将胡某劝至另一座位就坐。两人气愤难消,继续争吵,并再次互相厮打,周围乘客再次进行劝阻。此时,公交车停靠在长虹路口站,司机唐某对胡、田二人进行口头制止。 两人被劝开后各自在座位坐下,不久,胡某突然倒地,唐某及其他乘客见状急忙报警。胡某后被送到当地一家医院救治,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 事发后,田某被警方带走审查,但因身体原因未被拘押。不想,10天后,田某也因病去世。 胡某去世后,其四名家属认为,公交公司在胡某乘车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救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今年1月8日,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田某家中很贫困,几乎没有遗产,且已去世,因此对田某的民事诉讼已经终止。公交车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不仅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同时还要保障乘客财产人身安全,公交公司对胡某的死亡应负有违约赔偿责任。 而被告则认为,胡某的死亡是田某造成的,赔偿主体应是田某。胡某的死亡不是运输行为本身造成,公交公司不存在违约赔偿责任。 本月5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胡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并未发生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人身伤亡,胡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第三人侵权引发。此外,视频资料显示,胡某与田某从发生口角到争执结束倒地,历时仅约四分钟,期间公交车司机在确保安全行驶的同时,曾对二人进行口头制止。胡某倒地后,司机亦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并未懈怠。 胡某与田某争执期间,虽然司机只进行了口头制止,但车上数名乘客极力劝阻,并曾两度将二人拉开,最终仍未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足以证实胡某的死亡结果与公交车司机的制止方式和力度并无必然联系。 昨悉,胡某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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